監察院説,監察院受理民眾陳情,適時行使監察權,保障人民權益。就算小至搭船填具個資,大廈管理人員沒有證照、抽水站人員執勤打瞌睡,監察院接獲陳情調查後,都能令主管機關改善,增進政府行政紀律與效率。監察院指出,澎湖縣一位魏先生向監察院陳情,指澎湖縣政府為嘉惠偏遠離島居民,對於設籍該縣各離島居民,實施免費搭乘往來戶籍地與馬公本島間交通船的福利措施,但民眾於登船時,須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個人資料,造成先登船者的個人資料遭後登船者瀏覽,有個人資料外洩的疑慮。 監察院説,該院接獲陳情後,認為澎湖縣府該優惠措施雖立意良善,但對乘客個人資料的保障似有不足,遂請該府儘速查明,該府旋即督請縣內各交通船權責單位,於辦理交通船業務時,務必確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對於乘客名冊登錄方式予以保密,以利保障乘客權益。 監察院説,另有台東縣S小姐擔任某公寓大廈監察人,發現承包該大廈維護管理業務之H公司陳姓管理組長,未具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卻從事營業行為,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此向臺東縣政府檢舉。臺東縣政府接獲檢舉後,卻一直未見依法開罰及勒令其停止執行業務,S小姐認為縣府行為怠惰消極,涉有包庇廠商之嫌,於是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研析案情及相關陳情資料後,隨即函請台東縣政府,請其就有關陳情人檢舉事項依法妥處。台東縣政府接獲監察院函文後,不到一個月,即對S小姐所檢舉的陳姓管理組長,以未領有管理人員認可證,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裁處新臺幣肆萬元罰鍰。 監察院説,該院另接獲新北市某抽水站外包廠商員工陳情指出,該抽水站督導人員長期住宿於站內,完全沒有繳付任用費用,儼然將該站當作私人住宅使用;另該站部分員工於值勤時睡覺,卻無人出面制止或告誡,該站內部管理缺乏紀律,未符人民期待。 監察院受理陳情後,隨即函請新北市政府儘速查明。新北市府查處並回復監察院,指該站督導人員是因捷運機場線興建期間的值勤需求而奉准長期駐站,但該線已近完成,漸不具駐站的合理性,所以決定取消其值班備勤事宜;另該站部分員工確有於值勤時間睡覺的情事,該府已依規定處罰,後續將不定期到站查察站內人員執行情形等相關策進作為。 監察院説,該院受理民眾陳情案件,藉由監察職權行使,有效導正機關內部管理失當現象,並增進政府行政紀律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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