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投資控股公司若符合有價證券上市、櫃法令要求,由其所持有符合《企業併購法》連結稅制條件的子公司進行分割,取得另一既存或新設子公司股權,持股比例達90%,且符合繼續持有期間條件,即起可選擇適用連結稅制,母子公司盈虧可互抵。

財政部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公司依法進行併購,持有子公司股權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可自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連續滿12個月的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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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甲公司依《企併法》第29條規定,以股權轉換方式成立投控公司A,使A投控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權,因A投控公司透過併購而持有甲公司股權,則A投控公司得於繼續持有甲公司符合上開條件的年度起,與甲公司合併辦理所得稅申報。

官員解釋,依現行上市櫃公司法令規定,投資控股母公司如欲上市,應持有2家子公司以上,目前我國此種型態公司共15家。

財政部說,投控公司如為符合上開規定,進行組織調整,由符合連結稅制條件的甲公司,將部分營業分割讓與寄存或新設的乙公司,並由乙公司發行股份予A投控公司,使A投控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90%以上。

在上述情況下,有鑒於A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幾乎全來自原甲公司資產,故分割後A投控公司與甲、乙公司的控股關係,與分割前A投控公司與甲公司因併購形成的完全控股關係,經濟實質雷同,因此准予A投控公濾水器 水世界司於持有乙公司股權達企併法第45條規定條件的年度起,得選擇將乙公司納入適用連結稅制範圍。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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